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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7.7.3.2 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一个与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配的钥匙将门开启。
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门锁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3.3 门锁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1要求验证。
7.7.4 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7.7.4.1 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 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倘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 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 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 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能开动电梯。
7.7.5.2 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6.1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7.7.6.2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厢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 轿厢高度
8.1.1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表1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见15.5.3):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8.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75/额定载重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表2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8.3.1 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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