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电梯行业网 >> 法规 >> 浏览文章 立即入驻本站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电梯行业网 文章点击数:【字体: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23号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察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经法定程序核准后,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 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并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技术分析、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取得前款所列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人员;

  (四)有相应的场地、装备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由申请人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制造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监检证书等);

  (三)安装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监检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施工者,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工告知书后方可施工。

  施工者应当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销售者及其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特种设备销售台帐

  (二)销售的特种设备,其制造者具有相应资质;

  (三)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者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

  第二十一条 旧有特种设备的销售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书面文件:

  (一)有原使用者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有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

  (三)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提供满足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在公众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予以封存。封存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封存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用,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程序检验。检验合格后持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停用一年以内重新启用的,仍按原检验周期申请检验。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出具出厂资料,无法确认原制造者的特种设备,如需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确属资料灭失且一直在本单位使用;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者进行改造或维修,并补齐相关资料;

  (三)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中解体报废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法在解体报废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一)达不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租赁者在出租特种设备时,必须向承租者提供以下文件:

  (一)制造者具有的相应资质;

  (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

  (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改造的锅炉、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高耗能特种设备,其改造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改造。

  第二十九条锅炉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的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申请从事气瓶充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者、罐车充装者、罐式集装箱充装者在进行充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但充装车用燃气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除外;

  (二)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志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标注在气体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上;

  (三)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

下一页
本文共 3 页,第  [1]  [2]  [3]  页



人支持
Tags:特种设备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滚动新闻>>

• 火烧升降机 通力再发生严重意外    • 维护电梯行业诚信成立曝光台    • 国际电梯网 抄袭何时休    • 国产电梯能崛起吗 看国货如此畸形    • 史上最牛自制电梯代步10年 从未出    • 电梯检验潜规则 小费调查公布    • 上海写字楼电梯品牌垄断    •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电梯运行高度42    • 潜规则成电梯行业隐形杀手    • 东芝电梯让湖州老百姓发火了    

6项电梯国标在吴江审查
4万亿元投资内需扩大助
香港電梯年檢大漏洞 工
福建一工地电梯坠落12

  最新文章
江西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紧急报警
电梯如何应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武汉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宁波电梯故障统计实施方案
河北关于电梯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范本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电梯管理服务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职责
电梯费该怎么收
  热门文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
安装施工单位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
安装施工单位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维修施工单位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
GBJ310-88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推荐文章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范本
申请电梯资质所需要的仪器及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设备使用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8
国家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