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B.1 填写要求
B.1.1 电梯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工程施工自检记录每台电梯填写不得少于二份。当工程各有关单位有存档要求时,应适当增加份数。
B.1.2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如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如有)、“质量事故报告”(如有)等资料,应整理齐全,与本册资料合并存档,以保证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B.1.3 根据施工电梯的类型和资料表格内容的要求,分别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自检人员、质检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B.1.4 施工自检记录应填写真实、清楚、齐全。“自检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划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划“/”表示未发生。“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B.1.5 施工自检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B.2 管理职责
B.2.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自检记录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并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施工自检记录。
B.2.2 施工自检记录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记录真实准确。施工自检记录必须如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确认。
B.2.3 在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自检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自检记录中签字并盖章确认。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电梯定期自检记录
C.1 填写要求
C.1.1 每台电梯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自检,并填写一份定期自检记录。
C.1.2 根据电梯的类型和资料表格内容的要求,分别由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人员、质检员认真填写,并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C.1.3 定期自检记录应填写真实、清楚、齐全。“自检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划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划“/”表示未发生。“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C.1.4 定期自检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C.2 管理职责
C.2.1 本记录须由维护保养单位盖章确认。
C.2.2 本记录须由使用单位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C.2.3 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对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