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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章点击数:【字体:

3.8改造 modification

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规格以及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并引起系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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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

3.9维修

分为重大维修和普通维修。

3.9.1重大维修 important repair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梯主要部件进行整体更换或者整体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加装安全保护装置不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的。

3.9.2普通维修 repair

不属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普通维修和调整,包括更换不属于重大维修部件的其它零部件,调整属于改造以外的性能参数、调整零部件间隙或距离、部件的解体清洗等。

3.10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3.11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4 自检条件及检测检验仪器

4.1 自检条件

4.1.1 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安装或维护保养所允许的范围内。

4.1.2 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1.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转环境周围应设置护栏,以免除跌落的危险。

4.1.4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1.5 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4.2 检测检验仪器

4.2.1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附录A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4.2.2 检测检验仪器的测量精度应当满足附录A 中提出的要求。

4.2.3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检测检验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4.2.4 对检测误差有特殊规定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检验仪器。

 

5 自检要求

5.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维护保养过程中应进行自检,并填写相应的自检记录,自检记录分为施工自检记录和定期自检记录。

5.2 电梯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应当按照附录B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电梯应符合GB 7588 的要求。

5.3 在用电梯应当按照附录C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电梯应符合GB 7588 的要求。

5.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应当按照附录D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GB 16899 的要求。

5.5 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附录E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GB 16899的要求。

5.6 液压电梯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应当按照附录F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

5.7 在用液压电梯应当按照附录G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记录。

5.8 杂物电梯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应当按照附录H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杂物电梯应符合JG 135 的要求。

5.9 在用杂物电梯应当按照附录I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记录,自检合格的杂物电梯应符合JG 135 的要求。

6 流程要求

6.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和维护保养过程,制定自检程序和自检流程图在内的自检实施细则。

6.2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检,确保电梯安全性能及自检记录的准确性。

6.3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6.4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进行自检。

7 编制记录要求

7.1 自检记录的填写应真实、清楚、齐全。

7.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自检记录。施工自检记录的内容,不应少于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可依照设计、制造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增加自检项目或内容。

7.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在施工过程结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复试验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填写施工自检记录。

7.4 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过程中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项目或者漏记情况。

7.5 施工自检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检员、施工自检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

7.6 如施工自检有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应填写整改记录并及时予以整改。

7.7 施工自检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7.8 施工单位对施工自检记录的结果及结论负责。

 

7.9 定期自检记录由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人员、质检员及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7.10 如定期自检有不合格项目,维护保养单位应填写整改记录并及时予以整改。

7.11 定期自检记录由维护保养单位盖章确认。

7.12 维护保养单位对定期自检记录的结果及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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