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1-11 发布 2007-03-15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过程中,施工单位进行自检时必须记录和测量的内容,并应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审核。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琦、杨勇志、赵伯锐、聂玉同、邱志梅、胡绍民、池建文、张惟京、李庆文、刘萍。
引 言
为了规范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和电梯维护保养工程的自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检验规程,制定了本标准。
由于目前北京市各电梯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维护保养的自检内容、记录格式不统一,而国家和北京市电梯的各个标准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电梯施工单位的自检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工程质量和运行质量。因此,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制订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方面的地方标准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本标准,能够统一目前北京市各电梯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中的自检规则、自检要求、自检项目、自检记录内容及格式。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能提高电梯施工单位的自检质量,同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工程的自检条件及检测检验仪器、自检要求、流程要求、编制记录要求、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的自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2974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 135 杂物电梯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DB11/ 419 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梯 lift;elevator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乘客电梯 passenger lift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3.3
载货电梯 goods lift; freight lift
通常有人伴随,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3.4
自动扶梯 escalator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5
自动人行道 passenger conveyor
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o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6
液压电梯 hydraulic lift
依靠液压驱动的电梯。
3.7杂物电梯 dumbwaiter lift; service lift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就其尺寸和结构型式而言,轿箱内不允许人员进入。轿箱运行在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o的刚性导轨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