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根据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在此日期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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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合同在此日期后签定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成立后的业主大会处置。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收取可按上述标准预收,也可按上述标准加楼层系数预收(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楼层系数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筹集办法另行制定)。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