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规模及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开展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并由评审机构审批、加盖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内容见附件F、附件G。
第十七条 对申请多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进行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每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分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受理许可项目要求,但满足下级别许可要求时,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复,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四)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六)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一)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四)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