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墙电梯紧贴多层建筑的墙体安装,原有基础较浅,再挖个一二米深的电梯底坑不太可能,还有可能遇到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障碍。
电梯底坑是干什么的?是用于安装缓冲器和导轨底座等部件,是为了保障下坑操作这些部件的人员安全。换向思考一下,如果把坑下的操作对象都移到地面上、井道边,人员改从井道外边的地面上操作,不就失去了底坑存在的必要吗?剩下的问题是如何把坑下操作对象都移到地面上来?以及怎样在井外边进行操作?
底坑内的操作对象主要是缓冲器和下导靴,其次是有些称重传感装置安装在轿底,门口的护脚板也占底坑一定深度,还有下置的限速器挂轮等。如果把缓冲器一分为二,安装到轿厢架的两侧;下导靴上移安装在安全钳的上方;将称重装置改装到绳头板上;门口护脚板下基础中开个入板槽;导轨底座与栅栏相应上移;底坑的空间不就可以取消了吗?只要将附墙井道的底层包装板卸掉(几个螺钉),不就可以在井道外的地面上操作了吗!人员再也无需进入轿厢和对重的下方。
没有了底坑,基础是个简单实体,无需予防积水,无需排水设施,无需照明,底坑检修箱简单化,万一维修中电梯起动,也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因为人和肢体都在轿厢投影以外。土建工程也简化了。经济上可以省下不少费用。
跟有底坑的安全性能比较,井外操作比下坑操作要安全得多,还明亮得多,容易得多,因为人在井外,人和肢体都在轿厢投影区域以外,即使电梯运动或下落,也不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而且不必像有底坑那样人体必须葡伏下来才行,所以实际上是负风险!再说,像附墙电梯这样的低速轻载设备,缓冲器只是一个简单的弹簧或橡塑体,体积只有笔筒大小,几乎用不着维修。还有,从井外可检修到的部件比底坑中能检修到的部件还要多。
护脚板是防止厅门乘客伸脚时被下行的轿厢门框剪切而设计的,很有必要,但是要有速度概念,脚趾从护脚板的斜下端接触到750板高退回,全过程时间对快速电梯来说(如2m/s)约为0.38s左右,这是乘客感知后作出退缩反应所需的时间。如果以此为设计依据,同一反应时间对速度为0.63m/S的电梯来说,护脚板全程只需要630×0.38 = 240. 就是说0.63m/S电梯的护脚板高度可以减少到 240mm,这时,基础对应位置上只要开个浅浅的入板槽或不设槽就可以,如果不分电梯快慢轻重,强制采用750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够科学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缓冲器顶面与撞板之间的距离,这里也有速度与惯性的概念,如0.63与2 m/s速度差三倍多,动能差十倍,通用的缓冲距离下限200可以减小三倍,即六、七厘米也行(其实这个距离差一点的话,对低速缓冲安全并无多大意义)。因此,台菱附墙电梯的护脚板高度和缓冲器安全距离与电梯速度挂钩,允许按速度比例相应减少。
附墙电梯安装在室外地坪上,对常见的两步道楼梯间来说,室外地坪比室内地坪一般要低四五十厘米以上,室外无底坑电梯实际上是利用了这个高差作为轿厢底厚和缓冲器高度的安装空间。对室内地坪而言,无底坑也可以说是浅底坑。
有人说规范是法律,必须无条件执行,不然就是违法。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一是规范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不是技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本末倒置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规范应随着技术进步和技术多样化而不断修改,否则规范就成了妨碍技术进步的壁垒 。二是电梯技术规范本来就不属于法律,它的前身欧洲规范只是行业的技术指导文件,而且在其总则04条中明文指出,只要保证规范的原则和安全,具体条文可以突破,即“同等安全原则”。
无机房电梯就是依据“同等安全”原则突破电梯规范的重大创新,若把规范当法律,无机房电梯“罪责难逃”,技术创新成了非法行为。可见,如果思想不解放,条条框框太多太死,永远不可能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于附墙电梯来说,只要附合低速轻载(1 :1传动),原底坑部件上移侧置、在井道外边可实施操作三个特定条件,无底坑设计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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